罪刑法定原則
我國刑法第3條規定: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,依照法律定罪處刑;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,不得定罪處刑。罪刑法定的基本內容是:(1)法定化,即犯罪和刑罰必須事先由法律明文規定;(2)明確化,即對于什么行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產生的法律后果,都必須作出具體的規定,并用文字表述清楚;(3)合理化,即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合理確定犯罪的范圍的懲罰的程度,防止濫施刑罰,禁止采用過分的、殘酷的刑罰。
罪刑相適應原則
我國刑法第5條規定:刑罰的輕重,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。罪刑相適應原則有兩方面的內容:一是刑罰的輕重與客觀的犯罪行為及其危害結果相適應,二是刑罰的輕重與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的深淺、再次犯罪危險性的大小相適應。